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校園網絡的正常運行,更好地為教育教學服務,保障六盤水師范學院校園網絡的安全,根據《六盤水師范學院校園網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度》,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中的校園網絡是指校內各級各類網絡節(jié)點設備、配套的網絡線纜設施及服務器、工作站等所構成的網絡系統(tǒng)。
第三條 現代教育技術中心負責全校網絡安全工作的整體規(guī)劃和推進。
黨委宣傳部負責網絡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協調和檢查工作。
現代教育技術中心負責校園網安全所需的軟硬件的技術支持及網絡安全監(jiān)控等技術保障工作。
各二級單位根據工作職責做好相關網絡安全工作落實、宣傳教育工作,其網絡管理員負責本單位網絡及信息的安全工作,各學院黨委書記(或主持工作的副書記)、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為網絡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校園網的所有用戶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和《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暫行管理辦法》 以及六盤水師范學院校園網用戶管理規(guī)定和網絡安全管理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和辦法;必須接受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及學校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檢查;必須接受學校網信辦組織的安全檢查。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條 校園網的出口由現代教育技術中心統(tǒng)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開設校園網的其它出口。
第六條 任何使用六盤水師范學院及其下屬單位名義建設的網站或網絡服務器必須放置在校園網內,并納入學校統(tǒng)一管理。
第七條 校園網的所有用戶未經許可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校外提供校園網的任何資源。
第八條 校園網各級各類設備設施由現代教育技術中心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安裝、拆卸或改變校園網絡設備;校園內的各類工程施工不得損壞校園網絡設施。
第九條 校園網的所有用戶不得利用聯網計算機從事危害校園網安全的活動; 不得以任何形式試圖登陸進入校園網主、輔節(jié)點、服務器等設備進行修改、設置、刪除等操作;不得利用校內各種硬軟件設備設施從事攻擊、偵聽、盜用和端口掃描活動;不得利用校內各種硬軟件設備設施攻擊、入侵和危害校外的網絡設備、服務器和工作站等。
第十條 校園網各類服務器中開設的賬戶和口令為用戶所擁有,現代教育技術中心對用戶口令保密,各單位不得向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這些信息。
第十一條 未經現代教育技術中心批準,各二級單位一律不得開設代理服務器、Email服務器、BBS服務器、WEB服務器、FTP服務器等。
第十二條 各二級單位經批準開設的服務器必須具有日志記錄功能,歷史記錄保留時間不得低于90天。服務器上開設的用戶必須按照要求登記,現代教育技術中心按照要求不定期地對其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校園網及其聯網計算機上發(fā)布、傳播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學校穩(wěn)定和不健康的信息。各二級單位網站中的信息必須經本單位網絡安全第一責任人審核同意后方能發(fā)布。
第十四條 校園網各單位各類系統(tǒng)軟件、應用軟件及信息數據要實施保密措施。 信息資源保密等級可分為:(1)可向Internet公開的;(2)可向校內公開的;(3)可向本單位公開的;(4)可向授權單位或個人公開的。
第十五條 各二級單位聯網的公共機房必須有使用記錄。對所有聯網計算機及上網人員要及時、準確登記。多人共用上網的各二級單位計算機要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嚴禁在校園網上使用來歷不明、可能引發(fā)計算機病毒的軟件,對可疑軟件應采用公安部門推薦的殺毒軟件進行查殺。
第十七條 校園網主、輔節(jié)點設備及服務器等出現安全問題或遭到黑客攻擊,必須第一時間向第一時間向現代教育技術中心及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使用校園網的全體師生有義務向學校網信辦和現代教育技術中心等有關部門報告違法行為和有害信息。
第三章 責任追究與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第五條至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行為,視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黨政紀處分; 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向公安部門報告,由個人依法承擔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guī)范,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商岢鼍?、 停止其上網, 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黨政紀處分,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查閱、復制或傳播下列信息者:
(1)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和民族團結、推翻社會主義制度;
(2)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實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5)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恐怖等。
2.破壞、盜用網絡中的信息資源和進行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
3.盜用他人或私自轉借、轉讓用戶帳號造成危害的。
4.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者。
5.上網信息審查不嚴,造成嚴重后果者。
6.使用任何工具破壞網絡正常運行或竊取他人信息者。
7.有盜用IP地址、盜用帳號和口令、破解用戶口令等危及網絡安全運行與管理的惡劣行徑者。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范由學校授權現代教育技術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范自印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